(2015)园民初字第0397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高精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与叶为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精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叶为群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园民初字第03974号原告高精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通园路68号。法定代表人山本康雄,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费红,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钱伟兴,公司员工。被告叶为群。委托代理人王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精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与叶为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精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叶为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精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叶为群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精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叶为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为1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江福禄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方 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