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凤执字第013331号

查后中与李应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查后中,李应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13331号

申请执行人:查后中,男,汉族,1965年10月29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执行人:李应春,男,1971年3月14日出生,农民,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申请执行人查后中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李应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的(2015)凤民二初字第006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乃军

审 判 员  胡之水

审 判 员  卞文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王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