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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潼法民初字第0461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重庆市潼南双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林友松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潼南双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林友松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潼法民初字第04612号原告重庆市潼南双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古溪镇双龙大厦。组织机构代码20369558-6。法定代表人李小波,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林森,男,195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被告林友松,男,196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潼南双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友松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因林友松先于重庆市潼南双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本院已于2015年12月15日以(2015)潼法民初字第0460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本案并入(2015)潼法民初字第04604号案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重庆市潼南双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 旭代理审判员  李圣丹人民陪审员  秦梦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