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覃执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某,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覃执字第430号申请执行人苏某,委托代理人苏日安。被执行人黎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某与被执行人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黎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得胜镇支行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委托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协助扣划被执行人黎某的银行存款,以实现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因协助执行的期限较长,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2012)覃民初字第76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对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2012)覃民初字第76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坚贵审判员 周务光审判员 张 楠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子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