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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执字第1652号

王治东与张光明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治东,张光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1652号申请执行人王治东。被执行人张光明。申请执行人王治东与被执行人张光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2307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12月15日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诸相商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奎友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执行员  王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