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老执字第315-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与黄兰萍、洛阳三明实业有限公司、洛阳市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洛阳唐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洛阳中南铜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黄兰萍,洛阳三明实业有限公司,洛阳市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洛阳唐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洛阳中南铜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老执字第31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负责人肖新勇,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黄兰萍,女,196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被执行人洛阳三明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智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洛阳市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治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洛阳唐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素芹,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洛阳中南铜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耿三尖,该公司董事长。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西民初字第102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黄兰萍、洛阳三明实业有限公司、洛阳市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洛阳唐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洛阳中南铜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黄兰萍、洛阳三明实业有限公司、洛阳市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洛阳唐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洛阳中南铜材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老执字第315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待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能够提供被执行人黄兰萍、洛阳三明实业有限公司、洛阳市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洛阳唐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洛阳中南铜材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晓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磊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