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111-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执行人南京数码港科技有限公司、南京鸿业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姜睿、王燕金融借款合同纠 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南京鸿业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南京数码港科技有限公司,姜睿,王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111-1号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组织机构代码:79234927-7,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长江路188号。负责人杨强,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芳,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南京鸿业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125248-7,住所地江苏省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港金融楼01幢三层。法定代表人姜升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南京数码港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525578-5,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648号01、02幢。法定代表人王生菊。被执行人姜睿,男,1969年3月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105690307771,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文锦北路4号。被执行人王燕,女,1970年2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06700216122,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573号404室。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恒丰银行南京分行)与南京鸿业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业公司)、南京数码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码港公司)、姜睿、王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宁商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1、鸿业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恒丰银行南京分行借款本金1800万元及利息(截至2012年12月24日利息为162000元,自2012年12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18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80%计算,对所欠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80%计收复利);2、鸿业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恒丰银行南京分行给付律师费93000元;3、数码港公司、姜睿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王燕以其与姜睿的夫妻共同财产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3633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36630元,由鸿业公司、数码港公司、姜睿、王燕共同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恒丰银行南京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按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地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到庭,并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经查,本案申请执行人在本院(2015)宁执字第110号另案执行中,已申请查封和处分被执行人姜睿名下位于南京市玄武区环陵路8号A26幢及王燕名下位于南京市鼓楼区马鞍山2号11幢502室房地产,该案正在执行中,案涉房地产尚未变现完毕,本案申请执行人已书面申请参与该案变现款分配。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调查,除上述房地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鉴于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和执行风险告知书,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情况表示认可,亦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本院另案执行中对被执行人名下房地产处分完毕后依法参与分配,或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上述情况,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查询回执、法律文书、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除本院另案执行中查封、正在处分的被执行人姜睿、王燕名下的两处房地产外,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不悖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宁商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本案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何祖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可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