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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云高执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与镇雄县高岩煤矿有限公司、宣威市乐丰乡横山煤矿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镇雄县高岩煤矿有限公司,宣威市乐丰乡横山煤矿,夏耀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云高执字第17-2号申请执行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法定代表人:刘洋。被执行人:镇雄县高岩煤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传迪。地址:云南省镇雄县场坝乡麻园村。被执行人:宣威市乐丰乡横山煤矿。法定代表人:朱增明。地址:云南省宣威市乐丰乡色官村被执行人:夏耀周。地址:云南省宣威市倘塘镇旧堡村委会夏家箐村。案由:债务纠纷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镇雄县高岩煤矿有限公司、宣威市乐丰乡横山煤矿、夏耀周债务纠纷一案,北京市方圆公正处于2014年3月11日作出的(2014)京方圆执字第0019号执行证书,2013年1月9日作出的(2013)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0311、00312、00313、00314号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45亿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送达了有关法律文书,先后查封了被执行人镇雄县高岩煤矿有限公司、宣威市乐丰乡横山煤矿的矿权和股权。现因查封资产牵扯多起诉讼,暂时无法变现,也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8日申请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京方圆执字第0019号执行证书,(2013)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0311、00312、00313、00314号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执行条件恢复后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顺泽审判员  黎泰军执行员  方太忠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