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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海商初字第237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沈冲与陈金海、徐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冲,陈金海,徐玉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海商初字第2370号原告:沈冲。委托代理人:朱良、朱行远,浙江天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金海。被告:徐玉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冲诉被告陈金海、徐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冲撤回对被告陈金海、徐玉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20元,减半收取1460元,由原告沈冲负担。代理审判员  裴智俊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屈周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