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1528号申请执行人晏腊梅,女,1964年12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执行人江云,男,1979年12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宴腊梅与江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铜官民一初字第0069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江云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江云银行存款1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贤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马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