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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官执字第01528号

晏腊梅与江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晏腊梅,江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1528号申请执行人晏腊梅,女,1964年12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执行人江云,男,1979年12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宴腊梅与江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铜官民一初字第0069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江云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江云银行存款1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贤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马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