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普执民字第1929-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朱雪云与余苏平、朱海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雪云,余苏平,朱海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执民字第1929-1号申请执行人朱雪云。被执行人余苏平。被执行人朱海芳。申请执行人朱雪云与被执行人余苏平、朱海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舟普商初字第8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朱雪云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35000元及利息,执行费337.5元,执行费42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余苏平在本辖区内无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朱海芳在福建省福州宏东远洋渔业有限公司的工资收入已被本院冻结,本案可参与分配。本院把执行情况及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申请执行人朱雪云,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舟普执民字第192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清法审 判 员 顾健龙审 判 员 江 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樊宏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