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一终字第0081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费传茂,男,1971年5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委托代理人:潘军,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谦,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费传余,男,1971年1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委托代理人:任文改,安徽金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南市三和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淮南市田家庵区,组织机构代码00300439-X。
法定代表人:王纯,系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陈红年,系淮南市三和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南新区建设征地拆迁安置办公室,住所地淮南市。
负责人:王世军,系该拆迁办主任。
上诉人费传茂、费传余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2015)谢民一初字第005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费传茂于2015年12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上诉人费传茂申请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费传茂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费传茂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瑞
代理
审判员 张树引
代理
审判员 汪传海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高继鑫本案所涉及法律条款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