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一初字第112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甘肃艾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樊汝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艾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樊汝伟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一初字第1128号原告甘肃艾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康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世平,甘肃泽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洪建军,甘肃诚益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樊汝伟,男,197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艾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樊汝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甘肃艾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2月14日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肃艾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艾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甘肃艾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余款50元退回原告。代理审判员 陶生莲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