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执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熊明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明光,漳州市辉昌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327号申请执行人熊明光,男,1956年5月5日出生,苗族,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被执行人漳州市辉昌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程溪镇东头工业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5138176-4。法定代表人黄建辉,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熊明光与被执行人漳州市辉昌工贸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龙民初字第22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有履行能力,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建东审 判 员  连杭育助理审判员  林俊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潘奕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