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00763-13号申请执行人荆东峰,男,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被执行人刘文华,男,汉族,现住滨州市滨城区。荆东峰申请执行刘文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刘文华在银行账户内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文华在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天安
审判员 程德刚
审判员 马文俊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牟传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