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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执字第00763-13号

荆东峰申请执行刘文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荆东峰,刘文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00763-13号申请执行人荆东峰,男,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被执行人刘文华,男,汉族,现住滨州市滨城区。荆东峰申请执行刘文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刘文华在银行账户内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文华在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天安

审判员  程德刚

审判员  马文俊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牟传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