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湛霞法执字第59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陈经鹏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湛霞法执字第597号被执行人陈经鹏,男。被执行人陈经鹏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追缴罚金一案,本院(2014)湛霞法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陈经鹏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罚金5000元上缴国库。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4年10月22日移送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期间,经向银行等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湛霞法执字第59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振邦审判员 林 鹏审判员 袁锦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辉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