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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于民三初字第02056号

原告沈阳诚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新江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沈阳诚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许新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三初字第02056号

原告:沈阳诚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张忠岑,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章威威,女,1980年7月14日生,满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

被告:许新江,男,1979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新民市。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沈阳诚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新江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5日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许新江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第154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诚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诚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荣国丰

审 判 员  赵忠顺

人民陪审员  佟丹丹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吕长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