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商初字第297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丽水市莲都区万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春雄、王巧巧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丽水市莲都区万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刘春雄,王巧巧,杜金建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2974号原告:丽水市莲都区万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花园路179号。法定代表人:梁永。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五一、周东来,系该公司职工。被告:刘春雄。被告:王巧巧。被告:杜金建。本院在审理原告丽水市莲都区万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春雄、王巧巧、杜金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丽水市莲都区万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丽水市莲都区万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2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6420元,减半收取3210元,由原告丽水市莲都区万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毅人民陪审员 吕红英人民陪审员 吴伟珍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谢建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