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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民一初字第723号

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都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宋某某,张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民一初字第723号原告宋某某,女,195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某,男,195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宋某某于2015年12月15日以原、被告已在庭外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予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即975元由原告宋某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邢 昌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马晓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