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漯民终字第0184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11-05

案件名称

蒙艳景与漯河市××医院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蒙艳景,漯河市××医院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漯民终字第018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蒙艳景,女,汉族,1972年10月7日出生,住漯河市源汇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市××医院。住所地:漯河市昆仑路小高庄。法定代表人:赵建华,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魏宏献,河南平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蒙艳景与上诉人漯河市××医院(××医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蒙艳景于2015年4月8日向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医院向蒙艳景书面赔礼道歉(在省级报纸上至少刊登三次),恢复名誉;2、赔偿蒙艳景精神损失费10万元、医疗费1400元、交通费600元、误工费8000元,共计11万元,××医院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郾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2015)郾民初字第00796号民事判决。蒙艳景与××医院均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蒙艳景,上诉人××医院的委托代理人魏宏献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郾城区人民法院(2015)郾民初字第0079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567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于凤鸣审判员  朱家富审判员  陶京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楚军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