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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浦执字第5399号

吴耀明、张蓓蕾与上海市土地储备中心、上海市黄浦区土地储备中心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8-09-20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耀明,张蓓蕾,上海市土地储备中心,上海市黄浦区土地储备中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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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浦执字第5399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黄浦执字第5399号申请执行人吴耀明,男,1959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申请执行人张蓓蕾,女,1962年12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被执行人上海市土地储备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冯经明,主任。被执行���上海市黄浦区土地储备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孟海明,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黄浦民(行)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二被执行人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过渡费人民币26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元、执行费人民币290元,但二被执行人均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市土地储备中心、上海市黄浦区土地储备中心银行存款人民币26320元。

二、若冻结、划拨不足上述金额的,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上海市土地储备中心、上海市黄浦区土地储备中心相应价值的财产。

审判员 吴 乐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张敏

审判员 吴 乐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姜文栋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