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执恢裁字第0012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五七〇二工厂与被执行人王月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五七〇二工厂,王月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莲执恢裁字第0012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五七〇二工厂。法定代表人许亚平。被执行人王月红,女。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五七〇二工厂与被执行人王月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民一终字第006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五七〇二工厂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45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月红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我院已将王月红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合议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5)莲执恢字第0012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再次向我院申请恢复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文皓执行员 唐国栋执行员 张胜利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