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628号
原告:涂延兵,男,197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告:阮学文,男,1974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涂延兵诉被告阮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涂延兵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阮学文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涂延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涂延兵撤回对被告阮学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涂延兵负担。
审 判 长 吴庆锋
人民陪审员 王吉传
人民陪审员 高云武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陆 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