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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1628号

涂延兵与阮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涂延兵,阮学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628号

原告:涂延兵,男,197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告:阮学文,男,1974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涂延兵诉被告阮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涂延兵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阮学文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涂延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涂延兵撤回对被告阮学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涂延兵负担。

审 判 长  吴庆锋

人民陪审员  王吉传

人民陪审员  高云武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陆 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