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执字第00907号
申请执行人:王运祥,男,1968年12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被执行人:张文群,男,1972年6月出生,住安徽省霍邱县新店镇。申请执行人王运祥与被执行人张文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霍民二初字第007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职权也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霍民二初字第007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就未执行到位的执行标的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限限制。
审判长 马万祥
审判员 张玉堂
审判员 樊 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 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