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187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胡小群与薛阿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小群,薛阿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1876号原告:胡小群。被告:薛阿鸽。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小群与被告薛阿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小群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小群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胡小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35元,减半收取1517.5元,由胡小群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宝章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晓晓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