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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执字第00334号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禹执字第00334号本院在执行汤忠奎申请执行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汤忠奎申请将被执行人王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王飞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王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