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民初字第103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陈露、黄加朋与黄加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露,黄加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民初字第1039号原告:陈露。被告:黄加朋。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代表人:吴泽忠。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露诉被告黄加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露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露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露负担。审 判 长 张绍国人民陪审员 余倩光人民陪审员 周 洁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代书 记员 叶柠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