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0634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张安琪与王学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安琪,王学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宁民初字第06347号原告张安琪,男,汉族。被告王学云(曾用名王学芳),女,汉族。原告张安琪与被告王学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耀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安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学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安琪诉称,2013年,被告向原告借款12000元,2014年11月7日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绝偿还,故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2000元。被告王学云未答辩。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所主张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供的借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向原告借款后应当及时偿还,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学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张安琪借款1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学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耀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白 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