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1822号
原告:怀宁县平山镇长滩圩水利管委会。代表人:程结胜,该单位主任。
委托代理人:查世健,安徽省怀宁县平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怀宁县平山镇石牛村前进村民小组。代表人:程结友,该组组长。
被告:怀宁县平山镇石牛村曹林村民小组。代表人:程周光,该组组长。
被告:怀宁县平山镇石牛村国岭村民小组。代表人:国火山,该组组长。
被告:怀宁县平山镇石牛村苗元村民小组。代表人:程六一,该组组长。
被告:怀宁县平山镇石牛村湾子村民小组。代表人:程正祥,该组组长。
第三人:程根结,男,196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
第三人:胡明生,男,196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
第三人:胡学良,男,198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
第三人:程细宝,男,196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怀宁县平山镇长滩圩水利管委会与被告怀宁县平山镇石牛村前进村民小组、被告怀宁县平山镇石牛村曹林村民小组、被告怀宁县平山镇石牛村国岭村民小组、被告怀宁县平山镇石牛村苗元村民小组、被告怀宁县平山镇石牛村湾子村民小组、第三人程根结、第三人胡明生、第三人胡学良、第三人程细宝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怀宁县平山镇长滩圩水利管委会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怀宁县平山镇石牛村前进村民小组、被告怀宁县平山镇石牛村曹林村民小组、被告怀宁县平山镇石牛村国岭村民小组、被告怀宁县平山镇石牛村苗元村民小组、被告怀宁县平山镇石牛村湾子村民小组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怀宁县平山镇长滩圩水利管委会撤诉申请,自愿、真实、合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怀宁县平山镇长滩圩水利管委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怀宁县平山镇长滩圩水利管委会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江挺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