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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执民字第2427-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罗保领与凌玉珍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罗保领,凌玉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黄执民字第2427-1号申请执行人:罗保领。被执行人:凌玉珍。原告罗保领与被告凌玉珍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作出(2015)台黄商初字第180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罗保领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凌玉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罗保领借款人民币70000元及支付利息;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838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凌玉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5年9月24日,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凌玉珍所有的坐落在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南苑新村11幢19号102室房产,但该房产已抵押且有案件被椒江区人民法院查封,一时难以处置。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凌玉珍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等财产状况,目前本案未发现被执行人无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9月2日,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收到通知后,30日内未向本院提供。上述事实,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执行裁定书,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凌玉珍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逾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凌玉珍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台黄执民字第242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刘彦彪执 行 员 何贤鹏执 行 员 唐 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