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法执指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与被执行人奥妮化妆品有限公司其他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奥妮化妆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江法执指字第000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18号。法定代表人:梁大鹏,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奥妮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西路11号,组织机构代码62190362-4。法定代表人:刘燕铭,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奥妮化妆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案中,因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本院依法传唤,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逾期未到庭听证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款3858345.59元及罚息、执行费均未能执行兑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江法执指字第0000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吉 志审 判 员 艾 伟代理审判员 秦延旭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昧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