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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执行字第0024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娟与武汉文华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王娟,武汉文华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行字第00247号申请执行人王娟。被执行人武汉文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天津路55号1楼。法定代表人萧文华,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江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岸劳人仲裁字(2015)第679号仲裁裁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文华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标的:1、武汉文华集团有限公司向王娟支付工资10,200元和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4,000元及利息;2、案件执行费413元由武汉文华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文华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4,613元及相应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利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余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