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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南二中民一终字第120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杨立昌因与钟秋尾、一审被告陈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立昌,钟秋尾,陈林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南二中民一终字第120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杨立昌,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周正凡,海南天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文婷,海南天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一审被告)钟秋尾,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黄恒森,昌江黎族自治县石碌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一审被告陈林,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黄恒森,昌江黎族自治县石碌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杨立昌因与上诉人钟秋尾、一审被告陈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昌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己审理终结。一审法院审理查明,陈林与钟秋尾是夫妻关系。2011年3月份,杨立昌与钟秋尾双方因土地纠纷,互相争吵,钟秋尾用刀砍坏了种植在“河边地”丰产橡胶树11株。两年之后,即2013年3月23日,陈林放火烧甘蔗叶失火烧损杨立昌位于“河边地”未开割橡胶树89株。事后,当地派出所会同当地村委会就赔偿问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调解没有结果。杨立昌一审的诉讼请求为:请求陈林与钟秋尾共同赔偿其被砍坏的11株橡胶树损失4950元及被烧的89株橡胶树损失11837元,共计16787元。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是财产损害赔偿责任应由谁承担及损坏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杨立昌和钟秋尾因土地纠纷问题发生争吵,钟秋尾擅自砍坏的橡胶树,属于侵权行为,故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杨立昌请求钟秋尾赔偿损失,合理合法,予以支持。陈林与钟秋尾无共同故意侵权行为,故杨立昌主张钟秋尾、陈林共同赔偿,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参照琼府(2009)41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计算,丰产期开割橡胶树补偿价格240元/株,杨立昌被砍橡胶树损失为11株×240元/株=2640元;至于杨立昌主张陈林烧损其橡胶树89株,应赔偿其89株×133元/株=11837元的问题,因无法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至于当地派出所及当地村委会多次对本案纠纷进行调解,杨立昌一直在主张权利,故杨立昌的诉讼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钟秋尾抗辩主张杨立昌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一、钟秋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杨立昌2640元;二、驳回杨立昌的其他诉讼请求。钟秋尾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0元,由杨立昌负担100元,钟秋尾负担120元。上诉人杨立昌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陈林与钟秋尾是夫妻关系。2011年3月份,杨立昌与钟秋尾双方因土地纠纷,互相争吵,钟秋尾用刀砍坏了种植在“河边地”丰产橡胶树11株。种植8年的橡胶林补偿为450元/株,损失为4950元。2013年3月23日,陈林在烧甘蔗叶时,烧毁杨立昌2004年种植的橡胶树89株。种植3-6年生长期未开割的橡胶树补偿价格为133元/株,损失为11837元,总计损失为16787元。综上,一审法院未按杨立昌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显失公平,请求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支持杨立昌的一审诉讼请求并驳回钟秋尾的上诉请求。上诉人钟秋尾不服一审判决,也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判决钟秋尾赔偿杨立昌经济损失2640元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2011年3月份,双方因土地纠纷,互相争吵,导致钟秋尾被打。一怒之下钟秋尾用刀砍坏杨立昌的橡胶树3株,不是11株。2013年3月份,丈夫陈林因烧甘蔗叶失火烧伤了杨立昌的橡胶树89株,也不属实。杨立昌的诉讼请求已超过2年诉讼时效期间,故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杨立昌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钟秋尾用刀砍坏杨立昌的橡胶树是多少,经济损失多少;二、陈林在烧甘蔗叶时,是否烧毁杨立昌橡胶树89株,是否造成经济损失为11837元;三、杨立昌的诉讼请求是否已超过2年诉讼时效期间。一、关于钟秋尾用刀砍坏杨立昌的橡胶树是多少,经济损失多少问题。事件发生后,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当地派出所和当地村委会均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海尾镇高石塘村委会于2014年10月20日出具的一份《证明》,证明钟秋尾2011年3月砍坏杨立昌丰产橡胶树11株,而非3株。参照琼府(2009)41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计算,丰产期开割橡胶树补偿价格为240元/株,杨立昌被砍坏的橡胶树损失为11株×240元/株=2640元。杨立昌坏的被砍橡胶树损失不适用2014年海南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补偿标准。2010—2013年海南省人民政府未颁布征地青苗补偿,一审判决适用2009年海南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补偿标准,未适用2014年的补偿标准是恰当的。二、关于杨立昌的诉讼请求陈林在烧甘蔗叶时,烧毁杨立昌橡胶树是否造成经济损失为11837元问题。陈林在烧甘蔗叶时,失火烧到橡胶树园里橡胶树底下的草丛,对橡胶树影响不大,没有造成损坏,没有造成经济损失,杨立昌主张存在经济损失,请求陈林赔偿其经济损失为11837元,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是正确的。三、关于是否已超过2年诉讼时效问题。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后,当地派出所及当地村委会多次对本案纠纷进行调解,诉讼时效已经中断,故杨立昌的诉讼请求未超过2年诉讼时效期间,一审判决未采纳钟秋尾的抗辩理由也是正确的。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杨立昌、钟秋尾上诉的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70元,由上诉人杨立昌负担220元,由上诉人钟秋尾负担5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符嘉华审判员  何昌恩审判员  康文举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陶月月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