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一初字第02228号
原告:余赴朝,男,198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
委托代理人:刘卫。
被告:潘保安,男,197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赴朝诉被告潘保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赴朝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赴朝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赴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8元,减半收取814元,由原告余赴朝负担。
审 判 长 朱秀军
审 判 员 张 球
人民陪审员 王明柱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问志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