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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民一初字第02228号

余赴朝与潘保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余赴朝,潘保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一初字第02228号

原告:余赴朝,男,198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

委托代理人:刘卫。

被告:潘保安,男,197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赴朝诉被告潘保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赴朝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赴朝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赴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8元,减半收取814元,由原告余赴朝负担。

审 判 长  朱秀军

审 判 员  张 球

人民陪审员  王明柱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问志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