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2332号
原告:陆贵姐,女,1970年4月15日生,汉族,住定远县。
委托代理人:方吉焕,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艺龙,男,1974年6月12日生,汉族,住定远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市。
负责人:马勇,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新刚,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大军,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陆贵姐诉被告杜艺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
原告陆贵姐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贵姐撤回对被告杜艺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陆贵姐自愿负担。
审判员 孙春孺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严 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