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少民初字第0050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少民初字第00506号原告刘某甲,男。被告曾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审判员 曾文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左 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