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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少民初字第0050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少民初字第00506号原告刘某甲,男。被告曾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审判员  曾文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左 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