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84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杨丽梅与吕小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丽梅,吕小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845号原告杨丽梅,女,汉族,1989年7月7日出生,户籍地址福建省惠安县,委托代理人郑伟,广东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小玲,女,汉族,1983年3月3日出生,户籍地址福建省永春县,本院在受理上述原告诉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吕小玲名下价值人民币432250元,同时由深圳市汇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函【编号(2015-龙)汇融保第00918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丽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吕小玲名下所有的价值人民币43225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卢 好人民陪审员 蔡彬彬人民陪审员 蔡文钦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