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灌少民初字第0069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袁某与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少民初字第00690号原告袁某,居民。委托代理人被告孟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诉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某自愿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反国家法律有关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对被告孟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袁某负担。审判员 陶秀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晶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