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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113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林家旺与廖光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家旺,廖光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139号原告:林家旺。委托代理人:李新金,平乐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廖光财,男,194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乐县大发乡印山村委茶腊村*号,身份证号4523301943********。雷会珍,女,1944年9月30日生,汉族,住广西平乐县大发乡印山村委茶腊村4号,身份证号4523301944********。委托代理人:吕土金,平乐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原告林家旺诉被告廖光财、雷会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林家旺以双方另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家旺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家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林家旺负担。审 判 长  莫凤强审 判 员  陶 敏代理审判员  贾亚妮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姚靖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