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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执字第02440-1号

肖守强与江苏乾图众视传媒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肖守强,江苏乾图众视传媒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字第02440-1号申请执行人肖守强。被执行人江苏乾图众视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经济开发区国泰北路1号。法定代表人陈卓。肖守强与江苏乾图众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图众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张商初字第004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乾图众视公司应给付肖守强广告制作费4825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006元。依权利人肖守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查明,2008年至2013年,肖守强为乾图众视公司制作户外广告,截止2013年12月30日,乾图众视公司尚欠肖守强广告制作费48250元,因催讨未果,引起诉讼。另查明,被执行人乾图众视公司已歇业,无银行存款,无财产可供执行,其法定代表人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本案尚未执行到位49256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本案中,因被执行人已歇业,无银行存款,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张商初字第004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晓波

审判员  曹培新

审判员  黄春法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超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