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466号
原告:李子环,女,197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邑县。
原告:王照庆,男,197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邑县。两原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施兴宇,安徽儒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美贵,男,198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告:滁州市凯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
法定代表人:薛作刚,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
负责人:曾庆松,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先春,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子环、王照庆诉被告胡美贵、滁州市凯峰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子环、王照庆于2015年12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李子环、王照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子环、王照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子环、王照庆自愿承担。
审判员 尹家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程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