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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70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徐印光与徐登强、范书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印光,徐登强,范书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703号原告徐印光,农民。委托代理人郑长喜,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登强,农民。被告范书兰,农民。委托代理人范书森。委托代理人刘燕华,河北法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徐印光与徐登强、范书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印光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印光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印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10元,减半收取1,405元,由原告徐印光负担。审 判 长  商立柱人民陪审员  艾 心人民陪审员  赵秀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春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