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0156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彭杨杨与严蔡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杨杨,严蔡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1567号申请执行人彭杨杨。被执行人严蔡桂。申请执行人彭杨杨与被执行人严蔡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9日作出(2015)大民初字第018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大民初字第0186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长青审判员 倪巍峰审判员 徐恒山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沈 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