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民初字第223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林报如与傅建煌、沈家伟、谢仁华、钱沂忠、饶金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报如,傅建煌,沈家伟,钱沂忠,谢仁华,饶金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初字第2239号原告林报如,男,1972年7月1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被告傅建煌,男,1983年12月29日,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被告沈家伟,男,1982年8月1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被告钱沂忠,男,1978年3月2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被告谢仁华,女,1979年1月2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被告饶金石,男,1977年3月1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报如与被告傅建煌、沈家伟、钱沂忠、谢仁华、饶金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报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88元,减半收取994元,由原告林报如负担。审判员 陈桥水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桑建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