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县民初字第0470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长沙远鹏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与李干成、柳小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远鹏轮胎销售有限公司,李干成,柳小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县民初字第04703号原告长沙远鹏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星沙镇开元西路16号美林水郡18栋202。法定代表人彭意兰。担保人彭海军,男,汉族,1979年5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汨罗市李家塅镇群合村湾里屋组,身份证号码:430681197905123738。委托代理人魏旭兰,北京中银(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干成。被告柳小红,系被告李干成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远鹏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干成、柳小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远鹏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万元或其他相当价值的财产,并以担保人彭海军所有的湘A×××××重型箱式货车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长沙远鹏轮胎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李干成、柳小红的银行存款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彭海军所有的湘A×××××重型箱式货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柳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彭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