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01177-3号原告刘炳起。被告青迎静。被告赵积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炳起与被告青迎静、赵积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炳起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炳起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炳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0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2420元,由原告刘炳起承担。
审 判 长 樊逸峰
人民陪审员 周汉忠
人民陪审员 缪 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吴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