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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民初字第01177-3号

刘炳起与青迎静、赵积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炳起,青迎静,赵积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01177-3号原告刘炳起。被告青迎静。被告赵积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炳起与被告青迎静、赵积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炳起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炳起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炳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0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2420元,由原告刘炳起承担。

审 判 长  樊逸峰

人民陪审员  周汉忠

人民陪审员  缪 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吴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