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九法民初字第1724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徐某与帅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帅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7248号原告徐某,女。被告帅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帅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秦 菘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亚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