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五终字第148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杨静宏与大连商务职业学院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静宏,大连商务职业学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五终字第14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静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商务职业学院,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虹港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文超,该学院院长。原审原告杨静宏与原审被告大连商务职业学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8日作出(2015)金民初字第716号民事判决。杨静宏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法院程序错误。一审法院于2015年4月3日向被上诉人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证据目录、开庭传票及答辩状,签收人为张文利。2015年4月21日,一审法院在被上诉人缺席的情况下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14年7月24日,一审法院以邮寄方式向被上诉人进行了送达,收件人仍为张文利。张文利既非被上诉人法定代表人、无被上诉人授权,也未有证据证明本案一审过程中张文利仍系被上诉人学院职工,故一审法院向张文利送达开庭传票、判决书等法律文件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送达程序存在瑕疵。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初字第71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上诉人杨静宏预交),予以退返。审 判 长 付 丽审 判 员 王迎春代理审判员 范瑞瑶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