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字第0292-4号申请执行人兰一×。申请执行人兰二×。被执行人兰三×。被执行人兰四×。申请执行人兰一×、兰二×与被执行人兰三×、兰四×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4)辰民初字第30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兰三×、兰四×二人在北辰区北仓镇李咀村民委员会的补偿款各192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强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石全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