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江宁刑诉初字第9号自诉人沈翠华,女,1978年6月18日生,汉族。被告人赵翔,男,1977年8月2日生,汉族。被告人陈能静,男,1977年9月21日生,汉族。本院审查认为,自诉人沈翠华指控赵翔故意伤害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已判决赵翔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自诉人沈翠华指控陈能静故意伤害罪,因该自诉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自诉人沈翠华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林 莉
审 判 员 陈丽萍
代理
审判员 魏东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章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